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宜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决定
(2020年11月25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宜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由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布。
宜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0年9月24日宜春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5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风尚,促进文明行为,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建设文明宜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活动,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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