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海关总署《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特殊物品主要分为四大类。
微生物:病毒、细菌、真菌、放线菌、立克次氏体、螺旋体、衣原体、支原体等医学微生物菌(毒)种及样本以及寄生虫、环保微生物菌剂。
人体组织:人体细胞、细胞系、胚胎、器官、组织、骨髓、分泌物、排泄物等。
生物制品:用于人类医学、生命科学相关领域的疫苗、抗毒素、诊断用试剂、细胞因子、酶及其制剂以及毒素、抗原、变态反应原、抗体、抗原-抗体复合物、核酸、免疫调节剂、微生态制剂等生物活性制剂。
血液及其制品:血液是指人类的全血、血浆成分和特殊血液成分;血液制品是指各种人类血浆蛋白制品。
延伸课堂
人体组织等特殊物品中含有人类遗传资源。生物安全法第六章规定,国家对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享有主权,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不得在我国境内采集、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不得向境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
人类遗传资源,包括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和人类遗传资源信息。人类遗传资源材料是指含有人体基因组、基因等遗传物质的器官、组织、细胞等遗传材料。人类遗传资源信息是指利用人类遗传资源材料产生的数据等信息资料。这是一个民族最为核心的生物信息,在现代生物技术的支持下,一旦被非法势力掌控,后果不堪设想。
特殊物品出入境主要程序
01检疫审批
出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特殊物品交运前向其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特殊物品审批。
入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特殊物品交运前向目的地直属海关申请特殊物品审批。
所需材料:
申请特殊物品审批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供相应材料。
(一)《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申请表》;
(二)出入境特殊物品描述性材料,包括特殊物品中英文名称、类别、成分、来源、用途、主要销售渠道、输出输入的国家或者地区、生产商等;
(三)入境用于预防、诊断、治疗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应当提供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四)入境、出境特殊物品含有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应当提供病原微生物的学名(中文和拉丁文)、生物学特性的说明性文件(中英文对照件)以及生产经营者或者使用者具备相应生物安全防控水平的证明文件;
(五)出境用于预防、诊断、治疗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应当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销售证明;
(六)出境特殊物品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管理范畴的,应当取得人类遗传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海关对有关批准文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七)使用含有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生物安全风险等级相适应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资质证明,BSL-3级以上实验室必须获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
(八)出入境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应当提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首次申请特殊物品审批时,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申请人为单位的需提供:(1)单位基本情况,如单位管理体系认证情况、单位地址、生产场所、实验室设置、仓储设施设备、产品加工情况、生产过程或者工艺流程、平面图等;(2)实验室生物安全资质证明文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02检疫查验
入境特殊物品到达口岸后,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凭《特殊物品审批单》及其他材料向入境口岸海关报检。
出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出境前凭《特殊物品审批单》及其他材料向其所在地海关报检。
报检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海关不予入境或者出境。受理报检的海关按照要求对出入境特殊物品实施现场查验。
03后续监管
海关对出入境特殊物品实施风险管理,根据出入境特殊物品可能传播人类疾病的风险对不同风险程度的特殊物品划分为不同的风险等级,并采取不同的卫生检疫监管方式。
需实施后续监管的入境特殊物品,其使用单位应当在特殊物品入境后30日内,到目的地海关申报,由目的地海关实施后续监管。
让我们看看海关一年来在出入境特殊物品管理上,又出台了哪些新措施:
2021年7月8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有关事宜》的公告,为我国体外诊断试剂出口释放利好,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医疗器械出口备案表》和《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均视为“销售证明”作为企业办理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相关申请材料。
2021年12月25日,新版海关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与分析系统在全国范围试点启用,特殊物品报关单无需事先办理审核单核销申请,系统将自动进行核销。
2022年3月15日,海关总署关于公布《特殊物品海关检验检疫名称和商品编号对应名录》的公告,进一步规范出入境特殊物品监管。